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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務派遣最新政策
    http://www.icaaem.org  2017/9/18  來源:紅杰人力人才網  閱讀:1973次

    勞務派遣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勞務派遣,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勞務派遣單位經營勞務派遣業務,企業(以下稱用工單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適用本規定。

    依法成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合伙組織和基金會以及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使用被派遣勞動者,依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章 用工范圍和用工比例

    第三條 用工單位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使用被派遣勞動者。

    前款規定的臨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6個月的崗位;輔助性工作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

    用工單位決定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輔助性崗位,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并在用工單位內公示。

    第四條 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10%。

    前款所稱用工總量是指用工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人數與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人數之和。

    計算勞務派遣用工比例的用工單位是指依照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

    第三章 勞動合同、勞務派遣協議的訂立和履行

    第五條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法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書面勞動合同。

    第六條 勞務派遣單位可以依法與被派遣勞動者約定試用期。勞務派遣單位與同一被派遣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第七條 勞務派遣協議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派遣的工作崗位名稱和崗位性質;

    (二)工作地點;

    (三)派遣人員數量和派遣期限;

    (四)按照同工同酬原則確定的勞動報酬數額和支付方式;

    (五)社會保險費的數額和支付方式;

    (六)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事項;

    (七)被派遣勞動者工傷、生育或者患病期間的相關待遇;

    (八)勞動安全衛生以及培訓事項;

    (九)經濟補償等費用;

    (十)勞務派遣協議期限;

    (十一)勞務派遣服務費的支付方式和標準;

    (十二)違反勞務派遣協議的責任;

    (十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納入勞務派遣協議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對被派遣勞動者履行下列義務:

    (一)如實告知被派遣勞動者勞動合同法第八條規定的事項、應遵守的規章制度以及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

    (二)建立培訓制度,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上崗知識、安全教育培訓;

    (三)按照國家規定和勞務派遣協議約定,依法支付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相關待遇;

    (四)按照國家規定和勞務派遣協議約定,依法為被派遣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并辦理社會保險相關手續;

    (五)督促用工單位依法為被派遣勞動者提供勞動保護和勞動安全衛生條件;

    (六)依法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

    (七)協助處理被派遣勞動者與用工單位的糾紛;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 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向被派遣勞動者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視被派遣勞動者。

    第十條 被派遣勞動者在用工單位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的,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法申請工傷認定,用工單位應當協助工傷認定的調查核實工作。勞務派遣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可以與用工單位約定補償辦法。

    被派遣勞動者在申請進行職業病診斷、鑒定時,用工單位應當負責處理職業病診斷、鑒定事宜,并如實提供職業病診斷、鑒定所需的勞動者職業史和職業危害接觸史、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等資料,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提供被派遣勞動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所需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條 勞務派遣單位行政許可有效期未延續或者《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被撤銷、吊銷的,已經與被派遣勞動者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應當履行至期限屆滿。雙方經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單位可以將被派遣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

    (一)用工單位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項、第四十一條規定情形的;

    (二)用工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決定提前解散或者經營期限屆滿不再繼續經營的;

    (三)勞務派遣協議期滿終止的。

    被派遣勞動者退回后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第十三條 被派遣勞動者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的,在派遣期限屆滿前,用工單位不得依據本規定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將被派遣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派遣期限屆滿的,應當延續至相應情形消失時方可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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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嚴格限制勞務派遣的崗位范圍

    新的勞動合同法嚴格限制了勞務派遣用工崗位范圍。

    現行法規定,勞務派遣一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勞動合同法實施以來,勞務派遣用工數量快速增長,部分企業突破“三性”崗位范圍,在主營業務崗位和一般工作崗位長期大量使用被派遣勞動者。

    為嚴格限制勞務派遣用工,新法規定,勞動合同用工是我國的企業基本用工形式。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并對“三性”崗位的具體含義作了進一步界定:臨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六個月的崗位;輔助性工作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

    為防止濫用勞務派遣用工,新法還規定,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一定比例,具體比例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規定。

    2、提高勞務派遣單位的準入門檻

    新的勞動合同法規定,對設立勞務派遣單位實行行政許可。

    現行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設立,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五十萬元。

    勞動合同法實施以來,從事勞務派遣的單位增長較快。一些勞務派遣單位經營不規范,規章制度不健全,侵害被派遣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由于勞務派遣單位準入門檻低,承擔責任能力差,被派遣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后,難以獲得有效賠償。

    為促使勞務派遣單位依法經營,新法規定,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向勞動行政部門依法申請行政許可,并對取得許可的條件作了具體規定,包括將注冊資本要求由不得少于人民幣五十萬元提高到不得少于人民幣二百萬元,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固定的經營場所和設施,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務派遣管理制度等。

    3、應與用工單位勞動者同工同酬

    新的勞動合同法作出切實維護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的規定。

    同工同酬是勞動合同法規定的一項重要原則,F行勞動合同法規定,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勞動合同法實施以來,多數企業對本單位的勞動合同制職工逐步做到了同工同酬,但對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勞動合同制職工實行不同的工資福利標準和分配辦法,有的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社會保險、企業福利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合同制職工相比差距較大。

    為落實被派遣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新法增加規定: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則,對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用人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4、勞務派遣違法行為將受到處罰

    新的勞動合同法增加了對勞務派遣相應違法行為的處罰。

    為進一步嚴格規范勞務派遣用工,新法對法律責任部分作了相應修改:一是增加規定,對未經許可擅自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罰款。二是進一步明確規定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違反本法有關勞務派遣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罰款,并適當提高了罰款額度;對勞務派遣單位并可吊銷其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行政許可。

    集團總部:胡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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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團總部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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